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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以正
前駐南非大使、前駐瓜地馬拉大使【下集】

《陸以正專欄》雇用美國公關公司 沒什麼不對

【陸以正】                   2005.04.05 中國時報

 台灣在美國雇用公共關係公司為我工作,始自五○年代末期。早年美國對外國政府在美活動還沒有太多管制。只在二次大戰前,鑑於德國希特勒政權在美曾受若干右派人士支持,如報業巨子赫斯特(Wil liam Randolph Hearst)等,一九三八年由國會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規定凡受外國政府雇用宣傳的美國人,必須依法登記。

 雇美公關為我宣傳 始於萊特公司

 第一家為我做對美宣傳的萊特公司(Hamilton Wright Organizat ion),是曾與杜魯門競選總統失敗的前紐約州長杜威(Governor T homas Dewey)推介給常駐聯合國蔣廷黻大使,蔣大使報請政府優予考慮。那時國家財政困難,經蔣中正總統親自批示,動用查良鑑次長在美國打官司追索回來的前空軍駐美採購代表毛邦初貪污挪用的「毛案」贓款,與萊特公司簽訂了一年三十萬美元的合約,交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民國四十七年時,三十萬美元近乎天文數字,超過新聞局駐外四個單位全年經費的總和。我只負責執行,經費則由蔣代表直接在紐約付給萊特。該案續約兩次,歷時共四年半,我們學會國際宣傳的理論與技術後,就終止合約。

 我在美擔任紐約新聞處主任十六年中,一直依法向美國司法部(D epartment of Justice)登記為中華民國的代理人。紐新處每年所有經費開支、包括雇用中外人士的薪資或連帶支出、對外散發的所有資料從文字、書刊、影片到錄音帶,都必須檢附原件,詳細填報;任何人都可到司法部去查閱。簡單地說,該法要點在一切公開,俾人所共知,宣傳本身則並不違法。

 依美國憲法精神而言,遊說國會議員(lobbying of congression al members)是人民行使其民主權利方式的一種,應受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下言論自由原則的保護。只是隨著政府組織愈來愈複雜,流弊叢生。一九四六年,國會通過「聯邦遊說管理法(Federal Regulatio n of Lobbying Act)」,但立法時考慮有欠周詳,管不到對行政部門的遊說活動;有人甚至認為它只管到國會議員,而國會助理不在其列!代表外國的遊說活動更成了灰色地帶,守法者如我國嚴格遵守,有些國家則相應不理。

 李登輝雇用凱西迪 促成康乃爾行

 拖延半世紀後,十年前國會終於修正通過「遊說活動公開法(Lob 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把所有遊說活動統統納入管理,次年起生效。從此替外國做公共關係的公司除向司法部登記外,必須也向參眾兩院秘書長登記,且應詳細報告對所有行政部門包括白宮、國務院與其他政府機構如貿易代表署或商務部等的遊說活動。為什麼同時要向三個單位提出報告呢?因為參眾兩院互不隸屬,而司法部則已代表所有行政部門了。

 美國實行兩黨政治,找公關公司自然要先考慮它與當時執政黨關係是否深厚。民主黨卡特執政時,代表我國的是貝隆公司(Sidney Ba ron & Associates)。共和黨雷根時代,換了漢納福公司(Pete r Hannaford Company)。柯林頓上台,李登輝雇用與民主黨關係良好的凱西迪公司(Cassidy Associates),促成了他康乃爾之行。此後依據報載,似乎凱西迪第一直都在替台灣工作,可能因為總統又換成了柯林頓。照理說,老布希總統那四年中,總應該還有別家公司也在代表台灣。是否如此,我不甚清楚,有興趣者盡可到華府去司法部查問。

 與邱義仁簽約的BGR 目前當紅

 剛在三月四日與邱義仁簽訂合約的BGR(Barbour, Griffith& Rogers),是當今走紅的公關公司,規模不小,客戶六十餘家,包羅萬象,其中外國政府或機構有卡達、赤道幾內亞、庫地斯坦與印度。這家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雖名不見經傳,負責國際事務的布萊克威爾(Robert D.Blackwill)卻來頭不小。此人出身貧窮,大學畢業後加入和平工作團,服務過的國家包括肯亞、以色列與奧地利。隨後考進國務院,做了廿二年的職業外交官。美國與華沙公約國家談判互相裁減駐軍時,曾任大使銜首席代表。後來才去哈佛大學,在以甘迺迪為名的政治學院(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任教,長達十四年。

 二○○○年,他加入小布希初次競選的幕僚群,勝利後進入白宮工作。次年六月,奉派去新德里做大使,以黑人出使有色國家,贏得印度朝野一致尊敬。兩年後又回到美國,哈佛大學宣布說他在二○○三到二○○四學年中,將返回該校擔任政治學院下新設的科學與國際事務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所長。去夏他又回白宮,任助理國安顧問,跟隨賴斯。小布希連任成功,國安顧問換成海德利(Stephen Hadley)。大概因年事已高,布萊特威爾選擇退休,立即被BGR延攬,主持公司的國際部門。

 透過BGR 有助瞭解美遠東政策

 他任教哈佛政治學院時,曾主持過該院有關中國安全的研究計畫( Chinese Security Studies Program)。在他主編的許多書籍裡,《新興核子武器國家(New Nuclear Nations,1999)》與《美國的亞洲盟國(America’s Asian Alliances,2000)》兩冊,都與大中華地區有關。駐美代表處應早已注意到此人,最後由何人牽線,則不得而知。

 BGR公司國際事務部還有一位資深外交官,是曾任駐德大使的柏德(Richard Burt)。此人曾任主管歐洲與加拿大事務助理國務卿,美蘇裁減戰略武器談判(START)首席代表,現亦為外交關係協會(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理事。總之,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台灣找到BGR公司,在瞭解白宮對遠東政策的思考方面,今後應該稍有幫助,至少不會再像前五年那樣橫衝亂撞,自找苦吃了。

 四十幾年前,雇用萊特公司的代價是每年三十萬美元。現在漲到一百五十萬,不能算太貴。由國安會秘書長出面簽約,證明今日對美關係的主導權不在外交部,而在國安會議,只是經費由外交部預算撥付而已。是否違反憲法所定的國家制度,還有待學者研討。


下一則:從台灣看天下 豈能自閉自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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